
保姆骨折后赔偿11万多少,照顾病人保姆多少钱?
请保姆照顾病人需要多少费用,一般分地区,时间,病人基本情况而定。
第一,发达地区北上广深,如果是只是照顾吃饭,吃药等简单的护理,一般五,六千元,如果是特殊护理,病人不能自理,估计一,两万差不多。
第二,普通城市简单照顾差不多三干元左右,特殊护理差不多六千元左右。
第三,农村的普通照顾差不多一千伍佰元左右,特别护理三干元上下。
在上班的路上出了车祸?
保姆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能要求雇主赔偿吗?如果不能,谁负责赔偿呢?
“雇主到底有没有赔偿责任”,其实关于这一问题,没有一个标准的答案,问题的关键在于雇主个保姆之间的“雇佣关系”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再就是保姆是隶属于某家政公司,还是以个体的身份在为雇主提供服务。
关系不同,雇主的赔偿责任、责任大小也就不同。下面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保姆隶属于家政公司如果保姆隶属于某家家政公司,与家政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保姆是家政公司派往雇主家工作的,同时保姆的工资由家政公司负责发放,家政公司对保姆进行监督、管理、派活,那么保姆就视为家政公司的员工。
在此种情况下,保姆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与雇主没有任何关系,雇主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负有赔偿责任的是机动车和工伤保险,具体来说:
保姆作为家政公司的员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的赔付费用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如果导致伤残,还应当赔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等,以上全部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另一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车主应当给予事故赔偿,赔偿来自于车辆商业保险。
工伤赔偿和事故赔偿相互独立、互为补充,两者之间并不冲突,一般来说,肇事一方应先做出事故赔偿,事故赔偿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工伤赔偿作为补充。
还有一种情况是保姆与家政公司形成了实际用工关系,但是家政公司出于成本的考量没有为保姆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工伤赔偿就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此时保姆可以行政部门举报,家政公司在补缴工伤保险的前提下,工伤赔偿部分由家政公司承担。
综上,在保姆隶属于家政公司的前提下,雇主是不用赔偿的,保姆可以先要求肇事一方给予事故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工伤赔偿作为补充。
第二种情况,雇主直接雇佣保姆这种情况较为常见,此种情况下,保姆不隶属任何一家家政公司,可能是通过熟人介绍,或者雇主自己在零工市场上直接找到保姆,两者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务关系。
那么这种情况下,雇主需要为保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车祸,承担赔偿责任吗?
其实雇主有无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上下班途中是否属于“提供劳务期间”?
最高法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保姆在雇主家中打扫卫生不慎摔倒,这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损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责无旁贷。《民法典》第1192条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这么看来,保姆提供劳务期间受到第三人的侵害,那么第三人、雇主都有侵权赔偿责任。
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上下班途中是否属于“提供劳务期间”?一般说来,劳务关系中的“上下班途中”,不属于“提供劳务期间”,只有保姆从进雇主家门的那一刻起,才算是“提供劳务期间”,因此,对于保姆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意外,雇主是没有赔偿责任的,最多是出于“人道主义”给予适当的“赔偿”。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比如雇主与保姆之间签订了明确的劳务合同或者有口头协议,合同或口头协议中明确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时,雇主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那么就应当赔偿。或者雇主也可以与保姆协商,根据事故原因和程度来判定责任区分。
综上,一般情况下,个体与个体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上下班途中不属于“提供劳务期间”,受到损害时,雇主没有赔偿责任,但有事先约定的除外。
第三种情况,保姆和雇主经由中介公司认识如果保姆是通过中介公司认识的,中介公司在收取了一笔一次性的中介费之后,把保姆介绍到雇主家工作,那么此种情况下,中介公司有赔偿责任吗?雇主有赔偿责任吗?
在这种情况下,保姆不是中介公司的员工,中介公司不负责对保姆的管理工作,出现意外,首先排除中介公司的赔偿责任。
对保姆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是雇主,雇主有赔偿责任吗?
虽然经中介公司认识,但本质上雇主和保姆之间的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雇主在此种情况下,赔偿责任等同于上文所说的第二种情况。
写在最后:综上三种情况,在保姆隶属于某家家政公司的前提下,其作为家政公司的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意外,鉴于保姆的管理、监督工作、保险关系都隶属于家政公司,所以这种情况下,雇主绝对是没有任何赔偿责任的,赔偿来自于肇事一方的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
如果保姆是雇主直接雇佣来的,或者是通过中介机构雇佣来的,雇主虽然对保姆直接实施管理和监督,但因为两者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上下班途中一般又不被界定为“提供劳务期间”,因此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概率很小,最多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给予适当的补偿;但如果事先双方有协议规定雇主承担上下班途中保姆的一些意外,那雇主就有一定的赔偿责任,或者也可以根据事故的成因来划分责任。
综上来说,即便雇主有赔偿责任,也是次要责任,赔偿主体是肇事一方,或者是工伤保险。
雇主为了避免后期的麻烦,最好还是雇佣家政公司的保姆,或者与保姆之间签订相关协议,把“上下班途中”排除在“提供劳务期间”之外,如此才能规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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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退休老师被殴打多处骨折?
大连一退休老师娶了小 35 岁保姆后,被殴打多处骨折,有家难回…
耄耋老人孤身一人,身患白血病后雇佣小 35 岁的保姆照料自己。保姆悉心照料一段时间后,提出嫁与老人,而婚后 15 天即将老人唯一房产以买卖的方式变更到自己名下。
三年后,老人身体奇迹般康复,妻子却借故离家且两年不归。等再归来后在大年初一以老人有外遇为由对其家暴,至老人四根肋骨骨折。
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将房产判还给老人。记者 11 月 25 日从老人代理律师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玉强处了解到,虽然法院将房子判还给老人,但由于对方一直不配合过户,92 岁的老人至今仍住在养老院。耄耋老人患白血病 保姆主动求嫁现年 92 岁的苏老先生(化姓)是大连市一所高校的退休老师,其早年丧子,2003 年爱人去世后,只剩下一个人生活。
由于自身条件不错,之后的几年常有人为其介绍老伴,但老人都没动心思,平时他搞搞收藏,日子过得清静而安稳,而由于老人在校时德高望重,不少学生一直与其保持着联络,平常日子里都会对老人多加照顾。
2011 年,老人检查出身患白血病,鉴于年事已高需要人照顾,而且他不想过多麻烦自己的学生和朋友,决定雇佣保姆。
就这样,经人介绍,保姆小蔡(化姓)走进了苏老先生的生活,这是一个小老人 35 岁的外地女性。
在照顾苏老先生的过程中,小蔡做得无微不至,让老人非常满意和感动。
经过一段时间后,保姆小蔡表示自己也是单身,愿意嫁与老人,这样照顾起来更加方便,苏老先生经过思虑后同意了。
婚后半月过户房产 老人病愈妻子变脸2013 年 10 月两人登记结婚,而婚后只半个月,苏老先生就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将名下的唯一一套房产过户给小蔡独有。
按照苏老先生的原意,自己年事已高,只要小蔡能够这样一直悉心照顾自己,等自己百年后财产全归小蔡所有。
然而苏老先生明显感觉到,在房屋过户后,小蔡对自己的照顾大不如从前,但两人依然生活在一起。
2016 年,对于苏老先生来说是悲喜交加的一年。
喜的是,经过多年的坚持治疗,其身体的各项指标已经基本恢复到正常水平,达到了康复标准。
悲的是,在得知这一消息后,2016 年春节后小蔡借故离开了家,这一去就是近两年。
这个过程中,为了让小蔡回来继续与自己生活,苏老先生分两次向小蔡汇去共计 5 万元。
2018 年 12 月,小蔡终于同意回大连,但是在外租房居住,并将苏老先生也从房子里接了出来。
92 岁被指有 " 外遇 " 大年初一遭家暴然而,小蔡的回归对于苏老先生来说并非幸福的开始。2019 年 2 月 5 日是大年初一,小蔡以 92 岁的苏老先生有 " 外遇 " 为由,对其进行了殴打。后经检查,苏老先生 " 胸 12 椎体压缩骨折,腰 3、4 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左侧第 3、5、6、11 肋骨骨折,左手第三指节远端撕脱骨折 "。
除了大年初一被殴打,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2 月 6 日苏老先生离家在友人的帮助下报警,警方进行了调解。2 月 7 日友人准备陪同老人就医,但是小蔡拒不开门。2 月 8 日早老人的亲属从外地赶来,小蔡仍拒不开门,亲属报警后,老人被送医治疗。老人的部分伤情3 月 4 日, 大连市沙河口区分局对小蔡作出拘留 10 日并罚款 500 元的行政处罚。
老人起诉离婚 得到人身赔偿要回房产
考虑到和小蔡毕竟夫妻一场,老人没有要求追究小蔡的刑事责任。
但鉴于自身遭遇,苏老先生不敢再与小蔡一起生活,他决定要离婚。
之后,苏老先生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分别对小蔡提起了离婚诉讼、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房屋买卖合同诉讼。分别要求与小蔡离婚,并因家庭暴力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因小蔡殴打行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因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问题要求返还房屋。在沙河口区法院,苏老先生的三个诉讼请求均不同程度得到支持,小蔡的家庭暴力行为也被法院予以认定。
然而小蔡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公为由对离婚纠纷一案提起上诉,并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也提起诉讼。
最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离婚纠纷案的原判,并确认了小蔡将房屋返还给苏老先生,苏老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的保护。
未支付房款 主张 " 合同履行不能 " 得以胜诉
针对此案,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玉强表示,代理的这三个诉讼中争议和困难最大的是苏老先生的房产。" 房屋毕竟在 2013 年就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将房屋再给要回来存在很大的难度。" 王玉强说。
在处理该案件时
王玉强运用多年的诉讼经验,以 " 合同履行不能 " 进行切入。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13 年 11 月 4 日,苏老先生和小蔡签订《大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苏老先生将位于沙河口区的一套房子以 47 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小蔡,当天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更名为小蔡,但后经法院认定,小蔡并未实际向苏老先生支付购房款。
" 购买房屋是一个家庭中的大事,购房者应对房屋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有清楚的记忆,对支付价款的凭证应妥善保管。小蔡作为购房者,应对购房款是否支付以及支付方式时间等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有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小蔡当庭提供其建行整存整取存单明细,但该证据只能证明其定期存单到期取款的事实,不能证明其交付购房款的事实 "。
由此,两级法院支持了苏老先生关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房屋最终判还给了苏老先生。
保姆不配合过户 九旬老人仍住养老院
然而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19 年 8 月份终审判决已经生效,但是小蔡一直不配合,至今房屋还没有过户回苏老先生名下,老人仍然住在养老院,无法回自己家。目前苏老先生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玉强提示,老年人再婚时针对财产问题应当慎重,对以侵占财产为目的的婚姻应有较强的鉴别能力和防范意识。老人再婚时,在涉及财产处理的问题上不妨咨询一下专业律师再做决定,或者在再婚前,去公证处做一个 " 婚前财产约定 ",明确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或就遗产继承问题进行公证,这样或可避免再婚后容易产生的财产纠纷。